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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胶州市关于在政府采购领域中应用信用报告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8-02 | 来源:胶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 阅读次数:15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快政府采购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增强招标投标市场主体诚信意识,营造诚实守信的招标投标市场环境,推进我市在招标投标领域中应用信用报告工作的深化改革。结合我市实际,研究制定了《关于在政府采购领域中应用信用报告的实施方案》。现印发你处,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关于在政府采购领域中应用信用报告的实施方案

           胶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2年7月2日

为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打造诚信胶州品牌,营造法治诚信商业环境,根据《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若干意见》(发改财金〔2013〕920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区政府采购工作实际,现就我市政府采购活动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在我市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设置投标人的“信用中国”网站或“胶州市中小微企业融资服务平台”出具的信用报告作为查询条件,投标人应当按本通知规定和采购文件要求,书面提交由“信用中国”网站或“胶州市中小微企业融资服务平台”出具的信用报告作为资格审查、评标的重要依据之一,投标人未按照采购文件要求信用报告内容的,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认定该投标人资格审查不合格。

       二、实施时间

       本文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三、采用方式与实施范围

       使用“信用中国”网站或“胶州市中小微企业融资服务平台”出具的信用报告,在我市政府采购采用的以下方式:

     (一)公开招标;

     (二)邀请招标;

     (三)竞争性谈判;

     (四)单一来源采购;

     (五)询价;

     (六)竞争性磋商;

     (七)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四、信用报告应用时限

       投标人在项目开标前60日内提供的本单位信用报告均为有效,若出现项目流标、废标等情形,凡在时限内的信用报告均可再次使用。投标人提供的信用报告凡在有效期内可用于多个项目投标。

       五、其他相关规定

    (一)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办理政府采购事宜的,应当查询其信用报告,优先选择无不良信用记录的采购代理机构。

    (二)各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要根据本通知要求,自本文件自发布之日起,对政府采购公告和采购文件按上述要求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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